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5422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祝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1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从2019年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9.792‰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祝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薛推荐对被告陈祝勇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薛推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陈祝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祝勇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