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荣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6976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荣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清平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钱荣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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