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4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251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红亮、李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4968.66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0日以借款本金40000元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7月2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9980元从2019年7月3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9月5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4970元从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4968.66元从2019年9月22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复利至实际偿还之日;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被告徐红亮、李晶晶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徐红亮、李晶晶兑现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5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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