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372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双方定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于2020年9月底前将贷款产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罚息)随最后一笔借款本金归还。二、如被告对上述借款有任意一期不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三、郭军、郭红艳、李明奎、徐州骏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上权利范围内对处置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诉讼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随最后一笔案款给付原告。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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