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1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4民初3857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被告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锦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被告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锦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0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张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被告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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