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3民初2579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桂峰、王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借款本金339500元;二、被告桂峰、王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利息及罚息合计58114.39元(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桂峰、王蕊自2020年1月20日起应继续以未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利息、罚息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6止;三、被告孙政、张德军对被告桂峰、王蕊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应承担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82元,由被告桂峰、王蕊、孙政、张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