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3427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明、孔二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透支本金118012.62元,利息2911.91元,违约金2243.94元,合计123168.47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14日,此后至实际还清时的透支利息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收取);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赣ky1662)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严明、孔二梅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