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392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透支款利息131416.5元,利息34354.43元,违约金10500元,合计176270.93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12日,此后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剩余未归还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每月不高于5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就赣k36c36小汽车实现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黎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