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651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巍、廖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晏清兰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晏清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晏清兰负担103元,被告魏巍、廖丹负担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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