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0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3民初6854号 |
案号 |
(2018)苏1183执2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平工程款(含税)215.54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雷明的前述给付义务在欠付被告雷明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王平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雷明的前述给付义务在欠付被告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王平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内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2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14513元,被告雷明负担2471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