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7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9539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涛、张道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160.48元,并自2017年6月24日起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单培兵、张永翠、刘长伟、金利平、王小二、李凤娥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金涛、张道芹共同负担,被告单培兵、张永翠、刘长伟、金利平、王小二、李凤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6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