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建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4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702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4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宿迁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亚、庄永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合同备案号分别为2b642de44c0befe6、ccc614249d7922d7、929ae7aa5a1f48b0、bdb47a62ec75aab4)继续履行;二、被告宋建亚、庄永霞支付原告宿迁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363872元,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213872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宋建亚、庄永霞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自愿承担第3页/共4页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房款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宿迁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宋建亚、庄永霞按本协议第二条全部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出具金额为860808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票据金额与被告宋建亚、庄永霞实际支付金额差额部分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宿迁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0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宋建亚、庄永霞承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