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11********0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2民初2579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恢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兆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洪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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