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2民初36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蚌埠市东海汽车租赁服务部红旗轿车(皖cdh117)赔偿款65000元;二、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蚌埠市东海汽车租赁服务部红旗轿车(皖cdh117)租赁费40000元(日租金200元,自2015年6月15日开始计至2016年1月5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蚌埠市东海汽车租赁服务部承担50元,由被告黄斌负担7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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