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2084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全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1996549.13元、利息150791.71元以及自2016年5月19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元;8二、如被告江苏全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清偿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祝启凡、崔政华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富民巷75号105室,所有权证号1440458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3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荣靖、陈燕、祝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19元,由被告江苏全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全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