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毛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7106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毛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归还借款本金247066.44元、利息21723.31元(暂算至2020年8月17日),共计268789.75元。二、被告林会秀、何竹根、何九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586元,由何毛平承担,被告林会秀、何竹根、何九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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