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5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0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2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成银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788.65元;二、被告陈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成银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61元;三、驳回原告杨成银其他的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鉴定费4811.9元,合计人民币5989.9元,由原告杨成银负担68.5元,由被告陈波负担59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