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5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初48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胜永、吴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2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罚息52989.65元以及支付以5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7125%计算的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诉讼费12920元,由被告徐胜永、吴燕飞、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燕飞、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徐胜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