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明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1017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明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88.01元及相应利息(所有利息均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从201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3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缓交),公告费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翟明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