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221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华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7120000元、利息48904.72元(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合计7168904.72元,并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杭新华、虞芳对被告丹阳市华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75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丹阳市华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就被告杭新华、虞芳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大桥新村4号楼5号楼附属楼一层及二层[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34528号]和位于本市丹凤小区2幢2单元401室501室[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8201号]、及位于丹阳市大桥新村4号楼5号楼附属楼一层及二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丹国用2009第0531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1234万元、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61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282元,由被告丹阳市华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杭新华、虞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