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明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721********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10227号
案号
(2021)苏0104执1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22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二、被告尚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由被告尚明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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