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平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3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178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成员、张平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振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60000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振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00元,由被告张平原、张成员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4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1-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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