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2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3民初2223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2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12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96583元;二、被告袁义、郑红对被告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176元,减半收取26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88元,由原告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803元,由被告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0285元,此款由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039715240656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