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23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飞、朱伟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截止至2015年5月29日的借款本金113847.47元、利息7783.05元,共计121630.52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徐飞、朱伟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徐雷、朱伟红、王荣军、陈玲、丹阳市久力工具有5限公司对被告徐飞、朱伟锋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02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