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04********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4491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3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倪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畴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被告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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