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755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帅、贾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百仲的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8.4万元。二、被告刘帅及被告贾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