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7********2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21民初2106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县首山镇旭子建材商店货款10,2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