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静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9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21民初2248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洪家强、郝静莲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洪家强、郝静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许法杰工程垫付款14,25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许法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401元,由二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3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