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3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21民初884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玉军轮胎款148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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