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4民初5607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迎刚、于浩、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苗永生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苗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王迎刚、于浩、钱勇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王迎刚、于浩、钱勇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67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4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