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一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763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一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梅贞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90475元,合计240475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4元,由被告邹一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