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4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03民初1753号
案号
(2018)苏1003执1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韩右安与被告扬州市维扬区威龙建筑装潢材料厂、陈兵一致确认,两被告计欠原告借款本金946800元,被告扬州市维扬区威龙建筑装潢材料厂、陈兵于2018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右安。借款利息原告韩右安自愿放弃。二、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6634元,由被告扬州市维扬区威龙建筑装潢材料厂、陈兵共同承担(由两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时间
2018-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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