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卫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6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8010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5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承担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的利息121077.11元,及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吴琦、黄卫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费金龙、陈新妹、葛德法、费祺程在继承费春兰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吴琦、黄卫新、费金龙、陈新妹、葛德法、费祺程对被告翟罗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翟罗明追偿。7五、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39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59元,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5元,被告翟罗明、吴琦、黄卫新、费金龙、陈新妹、葛德法、费祺程共同负担13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