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0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838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彦霖货款17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3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吴彦霖已预交),由赵丹负担。吴彦霖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赵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赵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彦霖支付。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