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3********0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民再9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聘龙支付借款560000元。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邵强负担(邵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4日内将上述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本院再审认定事实如下:朱聘龙与邵强系朋友关系,近年来,双方之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发生多笔经济来往。2017年3月24日、2017年8月16日朱聘龙通过微信分别向邵强转账16000元、5000元。朱聘龙陈述其又于2017年4月以现金方式出借给邵强50000元。2017年9月11日,朱聘龙再次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5384的中国银行账户向邵强名下尾号为8691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90000元。同日邵强向朱聘龙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朱聘龙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借款人:邵强,2017.9.11。”2017年11月13日,朱聘龙又通过其名下上述中国银行账户向邵强名下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邵强于同日又向朱聘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聘龙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邵强,2017.11.13。”2018年5月24日,邵强向朱聘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聘龙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用于交房款。此款打入王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4301016760454。借款人:邵强,2018.5.24。”当日,朱聘龙依借条约定,通过其名下上述中国银行账户向案外人王丽名下尾号为6045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邵强坚称案涉借款本金为510000元,朱聘龙坚称实际借款本金为560000元,但愿意让免50000元,只要求邵强归还5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银行交易5流水明细详单、谈话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王丽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朱聘龙就借款提供了借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就邵强尚欠借款的本金数额510000元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认定。邵强一直未能归还朱聘龙上述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邵强辩称其已支付高额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之间有多笔款项往来记录,其对于利息支付情况亦无法予以说明,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邵强另辩称朱聘龙存在恐吓行为,朱聘龙承认双方之间为还款问题发生过相互辱骂,邵强亦认为恐吓不影响欠债还钱,且其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受理,故对于邵强的该辩称本院亦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苏0116民初7298号民事判决;二、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聘龙借款本金510000元。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朱聘龙负担840元,由邵强负担8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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