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余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2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11183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吴善勇与被告刘余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刘余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善勇返还11356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194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4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16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并以221875元为-6-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善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00元,由原告吴善勇负担355元,被告刘余峰负担20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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