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0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294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恢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借款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1775%,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2.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76625%,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复利:按照2018年1月29日的皋商银〔2018〕第0129205301号《循环借款合同》第3.4条之规定计算);二、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详见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3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周家华、朱琴对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95元,由被告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周家华、朱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79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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