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11民初1719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坤借款42978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按月息1.0%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7978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为4042元,由被告宋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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