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5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8873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3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朋飞、刘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玉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宋朋飞、刘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第页共4页4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