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5********2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灌刑初字第00446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旭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查封在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琥珀俊园(a5地块)5幢12层1208号房屋扣除银行贷款及利息、发还被害人蔡佩联人民币1794885元后的价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人民币810936.67元发还被害人蔡佩联;责令被告人朱峰、任旭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蔡佩联人民币109575.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