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9997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3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戚兴国、成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池东海借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按照年利率24%,本金90万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戚兴国、成林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池东海在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被告戚兴国、成林名下位于牛山镇利民西路118号金陵御花园27-1-102室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0元,由被告戚兴国、成林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6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