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艾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4332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皋子文、许艾松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7.5‰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以月息7.5‰计算,2016年1月20日已偿还的利息363.5元从中予以扣减;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9.7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皋子文、许艾松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代理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原告已预交),7由被告皋子文、许艾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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