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一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5339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霍一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立仁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霍一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霍一庆承担。该费用原告盛立仁已预交,由被告霍一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盛立仁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