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8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1384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秦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芹借款70000元及利息75726元,诉后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二、被告姜超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秦洪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姜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洪梅追偿;三、驳回原告刘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刘芹负担91元,被告秦洪梅、姜超负担15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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