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3********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6民再10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杰返还借款112800元。案件受理费2566元,保全费10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10元,由邵强负担。本院再审认定事实如下:金杰与邵强系小学同学,双方认识多年。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金杰陆续通过微信向邵3强转账79000元、通过支付宝向邵强转账65100元,2018年6月20日,金杰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16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邵强名下尾号为6918的银行账户转账92000元,合计236100元。另金杰又于2018年8月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出借给邵强5000元。2018年8月底,双方经结算,邵强向金杰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金杰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后邵强未能偿还借款,金杰遂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杰、邵强一致认可,邵强现尚欠金杰借款本金85000元。本院(2018)苏0116民初7298号朱聘龙诉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杰至法院谈话时称,其转给朱聘龙的29000元是出借给朱聘龙的款项而非代邵强的还款,再审过程中,金杰又称该29000元系代邵强归还给朱聘龙的还款,邵强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审原告金杰就借款提供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再审中就邵强尚欠借款的本金数额85000元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认定。邵强一直未能归还金杰上述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金杰在原审和再审过程中,对相关事实作出相反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苏0116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二、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杰借款本金8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566元,保全费10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10元,由金杰负担632元,由邵强负担3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