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文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5********6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6民初2978号
案号
(2021)皖0406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尹文民、王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16李辉借款本金1038340元、利息1100640元,合计2138980元;二、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20元,由李辉负担6808元,尹文民、王志军负担23912元,鉴定费3000元,由李辉负担1000元,尹文民、王志军负担2000元,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尹文民、王志军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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