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5民初681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军、钱蔚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璜泾镇祥隆化纤厂货款104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46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被告蒋军、钱蔚兰负担。该款原告太仓市璜泾镇祥隆化纤厂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