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健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1民初5005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恢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昌裕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448555.77元。二、被告南通昌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利息660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22日),自2018年7月23日至实际还款日,以9448555.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5%计算罚息。上述两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对被告南通昌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大洪村一组的房产、土地(证号:启东房权证汇龙字第074254号、启东房权证字第00093306号、启国用2009第071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龚健健、陈玥迪、倪锋、高波对南通昌裕商贸有限公6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昌裕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40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