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1********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603刑初424号
案号
(2020)皖0603执2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易志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邱淑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易志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14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邱美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肖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辛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李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14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李漱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颜梅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十、被告人邱文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十一、被告人陈小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14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十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款项折抵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1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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