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民终8973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3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解除原告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医疗养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三、上诉人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5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6月24日;自2018年6月25日起,以3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3455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四、上诉人白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被上诉人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上诉人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负担32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83元,由上诉人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上诉人天津市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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